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文書類型:裁定書
案號:(2020)滬0115民初93201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馬宏軒,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汕頭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昌,上海申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子陽,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馬宏軒與被告陳子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馬宏軒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馬宏軒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結(jié)果
準許原告馬宏軒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10元,減半收取計255元,由原告馬宏軒負擔(已交納)
提及的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內(nèi)容
附:相關(guān)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