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人不在家怎么辦?
當起訴人不在家時,原告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步驟:
1. 留置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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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訴人在起訴狀副本送達回證上簽收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確認收到起訴狀副本后,無正當理由拒不領取訴訟文書,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下落不明,且公告送達后仍不領取的,可以留置送達。
具體操作步驟:
起訴狀和證據(jù)復印件粘貼在法院公告牌上; 在主要報紙或者其他公眾媒體上刊登公告; 留置的期限為公告之日起30日; 期間屆滿后,視為送達。
2. 代為送達
《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又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給被告的近親屬送達訴訟文書。
如果起訴人能夠聯(lián)系到被告的近親屬,可以將起訴狀副本送交其近親屬代為轉交。
3. 郵寄送達
如果起訴人知道被告的住址,但被告不在家,可以將起訴狀副本郵寄至被告的住址。
起訴狀副本應通過掛號信或者其他可以查明投遞情況的方式郵寄; 自郵寄之日起滿十日,視為送達。
4. 委托送達
根據(jù)《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向受送達人送達訴訟文書。
起訴人可以委托律師、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單位代為送達起訴狀。
5. 申請法院送達
如果以上送達方式均無法實現(xiàn),起訴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送達。
起訴人應當向法院提交申請,說明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送達的情況; 法院審查后,可以指定法院工作人員或者委托有關單位代為送達。
注意事項:
送達訴訟文書時,應當寫明送達地點、時間、送達人姓名和受送達人姓名。 送達回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送達的證據(jù)應當并入案卷。 如果被告在留置送達期間領取訴訟文書的,或者在公告期限屆滿后重新出現(xiàn),自領取或者重新出現(xiàn)之日起,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效力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