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仲裁
哺乳期是指產婦分娩后的哺乳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哺乳期內女職工享有哺乳假,即每工作滿一年,可享受累計不超90天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fā)。
在哺乳期內,如果女職工與用人單位發(fā)生爭議,可以通過仲裁程序解決。仲裁程序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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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流程
1. 申請仲裁:女職工應在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申請應包括申請人的基本信息、爭議事實和理由、請求事項、證據材料清單等。 2. 受理仲裁:仲裁委員會審查仲裁申請,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人發(fā)出受理通知書。 3. 組織仲裁: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確定開庭時間地點,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開庭通知書。 4. 開庭審理:仲裁庭依法組織開庭審理,由當事人陳述事實,提供證據,進行辯論。仲裁庭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調查取證。 5. 調解:仲裁庭在開庭審理前或審理過程中,可以對爭議進行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仲裁庭將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 6. 裁決:如果調解不成功,仲裁庭將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證據,做出裁決。裁決分為仲裁裁決書和裁決書副本,一式兩份,送達雙方當事人。
仲裁裁決的效力
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裁決無效的,裁決失效。
特殊情況下的仲裁
對于哺乳期內女職工的仲裁,以下情況值得注意:
用人單位拖欠哺乳期工資:女職工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經濟爭議仲裁申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法解雇哺乳期女職工:女職工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撤銷解雇決定并賠償經濟損失。 用人單位未提供哺乳假:女職工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哺乳假。
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