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企業(yè)賠償標準
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一種法定途徑,在我國,勞動仲裁的賠償標準主要依據以下法律規(guī)定:
一、工資拖欠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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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應支付勞動報酬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勞動者二倍經濟補償金。
四、生育津貼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生育津貼,其標準為女職工產假前平均工資。
五、哺乳假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哺乳假工資,其標準為女職工產假前平均工資。
六、其他損害賠償
除了上述法定賠償標準外,勞動者還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主張其他損害賠償,如:
精神損害賠償:因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人格權等權益遭受精神損害的,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 交通費:因勞動爭議而產生的交通費可以作為損害賠償。 誤工費:因勞動爭議導致勞動者誤工的,可以要求賠償誤工費。
賠償程序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仲裁委員會受理后,將組織雙方進行仲裁。如果雙方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意事項
勞動者提出仲裁申請的期限為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 仲裁裁決書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裁決書的要求執(zhí)行。 勞動者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達成調解協(xié)議,解決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