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原則
勞動爭議仲裁原則為勞動爭議仲裁活動的基本準則,旨在保障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了以下主要原則:
1. 公平公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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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在審理勞動爭議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仲裁機構應當依法選任仲裁員,并對仲裁員的執(zhí)法行為進行監(jiān)督。
2. 便民原則
仲裁機構應當在勞動爭議當事人住所地或者爭議發(fā)生地設立仲裁庭,方便當事人參與仲裁。仲裁程序應當簡便易行,減少當事人的時間和經(jīng)濟負擔。
3. 保密原則
仲裁員應當對在仲裁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仲裁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 依法仲裁原則
仲裁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仲裁。在適用法律方面,應以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勞動法律法規(guī)為準。對于沒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可以參照有關司法解釋和仲裁慣例。
5. 調解優(yōu)先原則
仲裁員在審理勞動爭議時,應當首先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后,仲裁員應當制作仲裁調解書。仲裁調解書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6. 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對當事人具有終局拘束力。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仲裁裁決執(zhí)行異議之訴時,應當首先審查仲裁裁決有無違法情況。
7. 及時仲裁原則
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應當及時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后及時立案,并及時進行審理。仲裁裁決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
8. 雙方當事人平等參與原則
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應當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仲裁員應當保障雙方當事人充分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證據(jù)權。
9. 舉證責任分擔原則
在勞動爭議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及時提供證據(jù)。勞動者對勞動合同履行情況負有舉證責任;用人單位對單方面決定發(fā)生變更勞動合同的,負有舉證責任。
10. 專家參與原則
在特定情況下,仲裁機構可以邀請有關專家輔助仲裁員進行仲裁。專家在仲裁過程中可以提供專業(yè)意見,幫助仲裁員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
以上勞動爭議仲裁原則共同構成了中國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基本框架。這些原則的貫徹執(zhí)行,有助于保證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的公平公正,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